付庭友(往来港澳通行证:**0318):
你于2026年3月8日走私银制品进境,我关于2026年3月8日作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闸关简快缉查字〔2026〕21320号),决定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人民币0.490154万元,已于2026年3月8日直接送达。
因你未在该《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且未提起复议诉讼。我关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催告书》(拱闸关简快缉催字〔2026〕12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催告你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于你本人,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闸口海关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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