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决定处理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办结海关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第三十五条 减免税货物应当依法办理手续。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在监管年限内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补税的,应当补缴关税。
对需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境物品,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在合并、分立前,应当向海关报告,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担保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未提供担保的,分立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的,应当向海关报告;按照规定需要缴税的,应当依法缴清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按照规定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变更纳税人的手续。
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海关应当依法清缴税款、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在合并、分立前,未向海关报告;
(二)纳税人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资产重组情形,未向海关报告;
(三)纳税人未履行纳税义务或者在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监管期间,有解散、破产或者其他依法终止经营情形,未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五章。
四、实施机构:拱北海关隶属九洲海关综合业务科
五、法定办结时限:
海关在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移作他用、异地监管、主体变更、退运出境或者出口、提前解除监管等后续管理业务时,应当自受理减免税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因特殊情形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海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六、承诺办结时限:
(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有特殊情形的,自特殊情形消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
(一)减免税货物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二)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通知书》。
(三)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和异地监管:
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通知书》。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同意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通知书》。
(五)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六)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完成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
(七)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同意办理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八)减免税货物补税:
《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单》。
八、结果样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通知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抵押延期通知书》;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抵押延期通知书》;
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同意减免税进口货物退运(出口)通知书》;
9.《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单》。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减免税货物结转: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可以申请。
(二)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当在贷款抵押期限届满前,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
(三)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和异地监管:
减免税货物需要变更使用地点或减免税货物需要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的,可以申请。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将进口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者出口的,可以申请。
(五)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办结补税退运结转手续或自海关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
(六)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七)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东变更、改制等主体变更情形。
(八)减免税货物补税: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以及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情形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手续。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的,应当事先按照移作他用的时间补缴相应税款。
十二、申请材料:
业务类型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减免税货物结转 | 1 | 《减免税货物结转申请表》(见附件1、2)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 | 原货物《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 1 | 《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申请表》(见附件3、4)或《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延期申请表》(见附件5、6)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 | 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的税款担保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3 |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4 | 相关许可证件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按照规定需要补办许可证件的,还需提供相关许可证件 | |
5 | 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还需提交抵押合同、贷款合同 | |
3.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和异地监管 | 1 | 《减免税货物变更使用地点申请表》(见附件7、8)或《减免税货物异地监管申请表》(见附件9、10)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 | 减免税进口货物需要在异地使用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3 | 《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4.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境或出口 | 1 | 《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申请表》(见附件11、12)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 |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5.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业务 | 1 | 《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证明申领表》(见附件13、14)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 | 到期解除监管: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提前解除监管: 原《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及已办理退运补税结转手续的凭证,如补税或退运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转入方的《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等。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6.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报告 | 1 | 《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见附件15、16)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 | 《减免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见附件15、16)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3 | 《减免税货物使用变化情况表》(见附件15、16)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使用情况出现相关变化的需提交 | |
4 | 《减免税货物实际进口时变化情况表》(见附件15、16)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使用情况出现相关变化的需提交 | |
5 | 《减免税申请人变更情况表》(见附件15、16)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使用情况出现相关变化的需提交 | |
6 | 《减免税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见附件15、16)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使用情况出现相关变化的需提交 | |
7.减免税申请人主体变更业务 | 1 | 主体变更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 | 减免税货物主体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3 | 原减免税申请人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8.减免税货物补税 | 1 | 《减免税货物补税申请表》(见附件17、18)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 | 减免税进口货物转让、提前解除监管、移作他用或减免税申请人发生主体变更、依法终止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3 |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十三、办理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https://www.singlewindow.cn/)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申请表及随附单据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要求,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单个随附单证超过4M时可拆分成多个文件,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4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填报规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海关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出具相应文书。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无纸申报0次,有纸申报1次。
十六、审查标准:对照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十七、通办范围:拱北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具体可与九洲海关综合业务科联系。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
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
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545号九洲海关办公楼三楼;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时间外需加急办理的,需向九洲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0756-8163806、0756-8163803。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五、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