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
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六条至第七十条;
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第六十七条 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成为担保人。法律规定不得为担保人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提供担保:
(一)人民币、可自由兑换货币;
(二)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
(三)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
(四)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六十九条 担保人应当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不免除被担保人应当办理有关海关手续的义务。
第七十条 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六章;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三章。
四、实施机构:拱北海关隶属九洲海关综合业务科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七、结果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八、结果样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免税申请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一)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其实施措施明确规定的;
(二)主管海关已经受理减免税审核确认申请,尚未办理完毕的;
(三)有关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国务院批准,具体实施措施尚未明确,主管海关能够确认减免税申请人属于享受该政策范围的;
(四)其他经海关总署核准的情形。
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办理有关货物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应当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进口货物采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如有关进口货物在完整申报后需要以减免税事项进行税款担保,应在完整申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详见附件1、2) | 原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2 | 申请主体法人资格文件,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设立文件、社团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登记证书等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3 | 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4 | 进出口合同、发票以及相关货物的产品情况资料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
5 | 相关许可证件 | 复印件 | 1 | 电子版或纸质版 | 加盖公章 | 国家对进出口货物有限制性规定的,还应提供相关许可证件 |
十三、办理流程:
(一)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口前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表电子数据,同时向主管海关递交纸面申请材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通过扫描上传提交《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6号要求,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单个随附单证超过4M时可拆分成多个文件,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4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减免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有效,填报规范,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海关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海关核批
主管海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担保的决定。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不准予担保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不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通知书》。
(四)担保延期
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期限届满,有关情形仍然延续的,主管海关可以根据有关情形可能延续的时间等情况,相应延长税款担保期限,并向减免税申请人告知有关情况,同时通知申报地海关为减免税申请人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十四、办理形式: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无纸申报0次,有纸申报1次。
十六、审查标准:对照相关进口税收政策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十七、通办范围:拱北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具体可与九洲海关综合业务科联系。
二十一、办理地点:
(一)网上办理:
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税费业务”版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办理。
(二)窗口办理:
珠海市香洲区情侣南路545号九洲海关办公楼三楼;
二十二、办理时间:
(一)网上办理时间:24小时;
(二)窗口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时间外需加急办理的,需向九洲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0756-8163806、0756-8163803。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五、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件:
附件2: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申请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