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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18年第9号部分表述进行修改:
该公告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将公告第二条第(一)项修改为: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拱北海关
2018年9月27日
文件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18年第13号.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公告2018年第13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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