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海关预裁定(价格)。
二、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
第三条 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申请人可以就下列海关事务申请预裁定:
(三)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相关要素、估价方法;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之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第八条 海关应当自收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十一条 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预裁定决定书》。
第十三条 预裁定决定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有效期内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申报,海关予以认可。
(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4号)
第四条 海关在接到《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第五条 海关对申请人申请的海关事务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以及海关总署公告作出预裁定决定,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以下简称《预裁定决定书》)。
除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海关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公开预裁定决定内容。
第六条 作出预裁定决定过程中,海关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海关事务有关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终止预裁定,并且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一)申请人在预裁定决定作出前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撤回申请书》申明撤回其申请,海关同意撤回的;
(二)申请人未按照海关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样品的;
(三)由于申请人原因致使预裁定决定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
第八条 符合撤销情形的,海关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进出口与《预裁定决定书》列明情形相同的货物时,应当按照《预裁定决定书》申报,并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例如:某份预裁定决定书编号为R-2-0100-2018-0001,则应当在备注栏内填写“预裁定R-2-0100-2018-0001”),海关予以认可。
(三)《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2023年第262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诲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中的“注册登记”修改为“备案”。
(二)将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注册”修改为“备案”。
(四)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的令(海关总署令〔2024〕273号)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62号修正)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条中的“完税价格”修改为“计税价格”;将“审定”修改为“确定”。
(五)《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32号)
四、实施机构: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海关应当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六、承诺办结时限:同法定办结时限。
七、结果名称: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附件2);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3);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4);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附件5);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终止预裁定决定书》(附件7);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撤销通知书》(附件9)。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不涉及。
十一、申请条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备案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
十二、申请材料:
价格预裁定申请涉及的材料均在线提交,格式要求为pdf,企业无需递交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附件1) | 原件 | 1 | 电子 | 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 | 原件扫描件 |
2 | 随附单证 | 原件 | 1 | 电子 | 申请预裁定背景情况说明;合同、协议或者订单;发票、信用证等付款凭证(如有)。 | 原件扫描件 |
十三、办理流程:
(一)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子口岸“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
(二)海关在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补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补正。
(三)海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决定书》。
十四、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企业备案地所在的直属海关。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
通过互联网登录“海关政务服务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或“单一窗口”(http://www.singlewindow.cn)。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
二十三、咨询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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