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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长沙海关12360热线咨询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6-08-03 14:35 文章来源:长沙海关 【字体:
一、知识产权备案系统,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如何办理?
答:权利人名称发生变更,如“某有限公司”经工商局核准变更为“某股份有限公司”,首先登录保护系统,点击用户信息管理,然后点击右边的“用户管理”,选择变更权利人注册信息,这个时候出现申请表单,在用户名称/姓名处录入“某股份有限公司”,请根据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的内容必须包括以下材料:1、公司名称变更官方登记机构出具的证明;2、新公司登记资料;3、已备案知识产权变更材料证明材料上传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成功提交,待海关总署审核通过后,有关信息将会变更成功。
二、个人邮寄卷烟、雪茄烟、烟丝等烟草及其制品进出境限值限量等有哪些规定?
答: 1、个人邮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及其制品数量、限值要求:关于邮寄雪茄、卷烟、烟丝入境,数量按照《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执行。根据《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国家烟草专卖局原邮电部1993年2月15日公布),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该规定适用于寄递进出境,即每件两条(400)支(注:二者合寄时亦限两条),邮寄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同时,符合数量要求的同时,需要同时符合176号公告调整后的限值,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关于修改和废止进境物品管理相关文件的公告》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此外根据2010年第43号公告,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限值规定,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2、征税要求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热线答复仅供参考,不作为执法依据,具体请以现场海关执法为准。
三、企业咨询出口退税报关单在电子口岸可以查询到数据,但是在税务局退税的时候显示无此报关单数据,如何处理?
答:请查询报关单的数据传输状态,并根据页面"友情提示"和“特别提示”内容操作。(1)查询状态为“发送税务总局成功”:电子口岸已将您的退税数据成功发送至税务总局。若此状态或发送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可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按钮向税务总局重发数据。(2)查询状态为“税务总局接收成功”:税务总局已收到该票退税数据,请您3个工作日后联系当地税务局办理相关业务。若超过3个工作日当地税务局仍然没有数据,请您联系当地税务局向税务总局反映协查解决,或者尝试点击“重新发往税务总局”按钮,将数据重新发往税务总局。  
四、境外的商标如何做知识产权备案?
答:境外的商标需在我国的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做注册登记,然后再到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做备案。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应当随附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境外的商标需在我国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做注册登记,然后再到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做备案。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由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照前款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文本可以登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系统下载。备案申请人可以访问海关总署官网,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第一步,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进行海关政务服务平台账户注册,注册通过后用户点击海关政务服务平台栏目下的“知识产权”进入备案系统完善相关信息,经备案系统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可办理备案申请相关事宜。第二步,录入备案申请数据备案申请人在“备案申请”窗口按相关要求填写申请备案的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信息,同时上传有关附件。第三步,收到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通知海关总署会在备案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对海关总署驳回申请的,备案申请人可以根据海关总署驳回理由修改申请内容并再次提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不收取备案费。注:商标备案提交的资料,暂不认可《商标档案证明》,目前只认可企业提交的《商标注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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