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口报关单申报时提示或被退单,显示:贵单位可能存在以下未办结的涉税事项情形,请先至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处理,如何处理?
答:1、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有提示信息或退单回执中的未办结的涉税事项。
2、如无未办结的涉税事项或已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是否将相关情况同步至海关。(未完成涉税事宜的企业名单是由税局提供给海关的)
3、如无未办结的涉税事项,也不在涉税事宜的企业名单中,且税局也同步信息至海关,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联系税务总局再次同步信息。
注:完整提示信息或退单回执如下: 贵单位可能存在以下未办结的涉税事项情形,请先至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处理后,再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
1.未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
2.税务登记状态为“注销”或“非正常”;
3.未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或者消费税、所得税等。
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二、邮寄物品的汇率如何计算?
答: 根据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第九条进境物品的税款应当以人民币计算。进境物品的价格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按照完成申报之日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前款所称计征汇率,参照海关总署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确定。具体邮寄物品汇率问题建议咨询邮局海关。
进出口货物的汇率计算方式: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按照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计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第三个星期三非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日的,顺延采用下一个交易日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以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且对外公布。(海关总署第27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三、空烟管属于烟草专卖品吗?个人自用的具体限制邮寄入境数量是多少?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器械。”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空烟管由卷烟纸和滤嘴棒组成,属于烟草专卖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属于规定中明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国家烟草专卖局 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规定,邮寄卷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每人每次限寄一件,不准多件邮寄。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6号》规定,“个人寄自境外的进境物品,每次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22修订)》规定,“‘物品’,指个人以运输、携带等方式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包括货币、金银等。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视为货物。‘自用’,指旅客或者收件人本人自用、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者出租。‘合理数量’,指海关根据旅客或者收件人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确定的正常数量。”
根据上述规定,海关依据“自用、合理数量”原则,参照“400支”限量标准,对于个人邮寄进境的烟草专卖品进行监管。
四、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有哪些方式?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11月1日零时起,出入境人员免于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皮疹、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等传染病症状,或已经诊断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进出境人员如需填写《健康申明卡》的,目前,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有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两种方式。网上申报可通过微信搜索“海关旅客指尖服务”小程序或扫描二维码进入页面填写,填写完成后将生成条码在出入关时直接扫码通关。或通过掌上海关APP及微信小程序、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出入境健康申报等渠道都可以。纸质申报可在出入境时提前向口岸海关卫生检疫部门或在航空公司柜台处领取纸质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并如实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