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公 告
为促进长沙关区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以下统称两仓)有序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主席令第81号,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63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第243号、第263号修订)、《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75号)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关区实际情况,现就本关区两仓布局规划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布局规划适用于长沙海关关区范围内,即湖南省14个地(州)市等行政区域。本布局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自用型保税仓库、液体保税仓库、备料保税仓库、寄售维修保税仓库和其他专用型保税仓库;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出口监管仓库和国内结转型出口监管仓库。
二、基本内容
长沙海关坚持科学布局、规划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的原则。两仓的设立要有利于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促进湘南湘西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有利于做大做强湖南省物流产业,形成区域物流采购、分拨、配送中心,带动、辐射周边产业链延伸,推动区域经济优化;有利于促进湖南省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开放型经济的发展。
(一)因地制宜,科学规划
结合关区产业发展实际,衔接地方政府总体发展战略与现代物流发展规划,从有利于实施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有利于联通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支持管理规范、资信良好、信息化系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现代物流企业建设两仓。
(二)按需设立,合理布局
统筹长沙关区两仓发展现状及增量需求,坚持区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梯次设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两仓之间的错位布局,有效整合利用现有物流设施及资源,确保功能定位合理,助推国际物流链延伸和迭代发展,带动国内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三)产业优先,集约资源
从有利于实施国家和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的角度,支持国家战略规划地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增设两仓;支持衡阳、郴州、永州、岳阳、益阳、常德、娄底等7个全国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适度增设两仓;对“一带一路”沿线地区或港口、陆路口岸、大型加工制造企业密集、形成产业规模的地方,支持适度增设两仓,实现优势互补。
(四)有序推进,动态管理
长沙海关对关区两仓实行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合理设立和注销两仓,避免资源浪费和同质竞争。对两仓利用率较低的区域不支持新设仓库,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保税仓储资源;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两仓,采取责令整改、引导企业主动注销等措施,促进良性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和效益最大化。
三、基本要求
拟申请设立两仓的企业应与所在地主管海关联系沟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或书面向主管海关报送相关申请材料。主管海关按规定受理、初审后,报长沙海关审批。各地州市主管海关要加强政策宣讲和培训,积极指导地方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划对辖区两仓的设立做好统筹,确保应需而设、布局合理,避免重复建设,并对经审批的项目加强建设督导。
如遇特殊情况,长沙海关可根据当地对保税仓储等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特此公告。
长沙海关
2026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