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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黄花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机场关知罚字﹝2025﹞0001号)

发布时间:2025-12-15 16:47 文章来源:长沙海关 【字体:

湘机场关知20250001

当事人名称:怀化市周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家豪

海关注册编码:4313960A4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DYNU3Q0R

地址:湖南省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东侧小商品加工工业园B1102-7

当事人2025103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女士上衣、女士套装到加纳,报关单号为:4908202500855265242025113日,经长沙黄花机场海关查验,发现实际货物中有标有“PUMA”商标衣服801件、“GUCCI”商标衣服170件、“asics”商标鞋子1双、“NIKE”商标鞋子1双。上述货物价值60222元。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株式会社爱世克私、彪马欧洲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NIKE”商标(T2018-69375),“GUCCI”商标(T2022-132381),“asics”商标(T2022-136492),“PUMA”商标(T2019-75427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我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上述货物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侵权货物价值60222元。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形。

以上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材料、海关扣留凭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权利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973件,并处罚款30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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