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邮关知罚字〔2025〕0002号
当事人名称:长沙市奕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跃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TGABH4C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火星大道新世纪安居苑B区3栋1单元101房-476
2025年8月8日,当事人长沙市奕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邮件方式邮寄出口玩偶挂件一批到日本,邮件单号:EB843766723CN。经查,发现该批物品中有使用“Labubu玩具系列”著作权的玩偶挂件600个,价值1800元人民币。
经调查,当事人长沙市奕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出口的上述物品,其作品的使用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物品的行为。案件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承认侵权的书面声明,出具《认错认罚声明》,主动配合调查。
以上有出口邮件申报单,实际出口物品现场照片,《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当事人承认侵权声明,认错认罚声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处罚款人民币1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