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机场关知罚字﹝2024﹞0001号
当事人名称:长沙俊铭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白翔
海关注册编码:4301960C1M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7LP5LQ50
地址: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雨花区块高桥街道高桥大市场一街96号中非经贸合作促进创新示范园一期6楼6078-413
2024年7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帽子等商品到尼日利亚,报关单号为:490820240084514982。经查验,实际货物中有使用“VUITTON”商标的鞋子36双、使用“BALENCIAGA”商标的鞋子12双、使用“HERMES及图形”商标的鞋子14双、使用“V图形VALENTINOGARAVANI”商标的鞋子12双、使用“耐克钩图形”商标的鞋子72双,货值13760元。经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巴黎世家、爱马仕国际、华伦天奴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确认,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VUITTON”(备案号:T2022-124848 )“BALENCIAGA”(备案号:T2022-124549 )“HERMES及图形”(备案号:T2019-77759)“V图形VALENTINOGARAVANI”(备案号:T2021-119666)“耐克钩图形”(备案号:T2019-72254)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当事人出口的鞋子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进/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物品的行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权利人或代理人回复函、扣留凭证、当事人陈述、营业执照、认错认罚声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 、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侵权货物146件,并处人民币688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