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湘关公告2017年2号 | 【发文机关】 | 长沙海关 |
| 【发布日期】 | 2017年8月4日 | 【生效日期】 | 2017年8月4日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已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公 告
为适应湖南省对外贸易发展需要,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2014年第74号公告和《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出口货物申报管理的通知》(署监发〔2010〕157号)等相关规定,经海关总署批准,长沙海关将在现场业务处霞凝港现场和黄花机场办事处现场开通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现就实施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模式是指企业提前申报,海关实施货物到场快速分流验放的通关模式。
二、对于在现场业务处霞凝港现场出口的海运集装箱货物、黄花机场办事处出口的空运货物,海关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等级以上的企业可以办理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手续。
三、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采用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模式的,应当先取得提(运)单或预配舱单数据。
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必须在报关后3日内全部运抵监管场所,未按期运抵的删单重报。
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必须在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删单重报。
四、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要求交验有关随附单证、出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
五、出口提前申报货物因故未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海关撤销原提前申报的报关单。因故运抵海关监管场所的货物与提前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向海关提交说明材料,有关报关单修改或撤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0号)及相关规定办理。
六、对于所有提前申报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且海关收到运抵报告电子数据后,海关根据规定办理货物的查验、放行手续。
七、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应当有效。货物提前申报之后、实际出境之前国家贸易管制政策发生调整的,适用货物实际进出之日的贸易管制政策。
八、提前申报的出口货物,适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实施的汇率和税率;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湘关公告〔201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长沙海关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