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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海关备案的非失信的企业可以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吗?

发布时间:2022-06-08 16:35 文章来源:长沙海关 【字体: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第4条规定,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署企发〔2021〕104号)为海关总署令第251号的执行通知,第1条规定,海关对除失信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照《海关普惠管理措施清单》实施管理。《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69号)第2条对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的要求作出了规定,第3条对企业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情形作出了规定。除失信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申请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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