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请机构
株洲海关的受理机构为“办公室”,负责对外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具体情况如下:
受理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9号;
邮政编码: 412000;
受理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0731)28831188 ;
传真号码: (0731)28109929 ;
电子信箱:zhuzhouhg@customs.gov.cn (发送邮件后请务必拨打联系电话确认)。
监督投诉电话: (0731)28899910
二、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直接下载,申请人也可至株洲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领取)。
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申请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明确和详细,并尽可能提供信息标题、发布时间、文号以及其他有助于确定该信息的提示。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株洲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当面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妥《申请表》电子版后,随附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株洲海关政府信息公开专用邮箱。
3.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申请表》,填妥后随同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株洲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株洲海关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即时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办公室主任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作出答复: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同意向申请人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所申请信息依法不属于株洲海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株洲海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8.所申请内容应当通过业务咨询、投诉、举报、信访、统计服务等其他途径办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通过相应途径办理。
9.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10.除依照第7项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海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
株洲海关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公开第三方信息内容的,株洲海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后,予以答复。
四、收费标准
海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超过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本关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五、救济渠道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株洲海关未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长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长沙海关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0731-84781105。(仅接受海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监督投诉,其他业务投诉请拨打海关统一服务热线12360)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株洲海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长沙海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海关接受复议申请的邮寄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二环一段678号长沙海关法规处法制科,邮编410001。
联系电话:0731-84781910。
电子邮箱:cshgxzfy@customs.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