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80号),经长沙海关2020年第3次关务会审议通过,决定废止《长沙海关公告2016年第3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等6项规范性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废止《长沙海关公告2016年第3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
废止理由:该公告是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办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2018年6月后海关总署启用了金关二期保税系统,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业务一律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办理,且金关二期系统有专门的保税展示交易作业模块,该公告已不符合现有业务系统要求。
二、废止《长沙海关公告2017年第1号(增加社会中介机构评审工作相关事宜)》
废止理由:该公告的规范对象为2017年长沙海关拓展协助海关稽核查工作社会中介机构库相关事宜,此项工作已于当年执行完毕。
三、废止《长沙海关公告2017年第4号(“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管理规范)》
废止理由:该公告是通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办理此项业务,2018年6月后海关总署启用了金关二期保税系统,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业务一律通过金关二期系统办理,且金关二期系统能实现上述作业模式,该公告已不符合现有业务系统要求。
四、废止《长沙海关公告2018年第3号(特殊监管区域一般纳税人试点)》
废止理由:海关总署及有关部委已制发新的公告和操作规程:一是《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9号);二是海关总署《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海关监管规程(试行)》(署企发〔2019〕262号)。该公告不再适用。
五、废止《长沙海关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发布第一届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通关须知)》
废止理由:该公告的规范对象“第一届中国—非洲经贸博览会”相关工作已执行完毕。
六、废止《长沙海关公告2020年第2号(关于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
废止理由:该公告所规定的登记放行做法,已不符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的工作要求。企业进出口疫情防控物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43号)的要求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另,《长沙海关公告2018年第4号(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第二条因涉及本次废止的《长沙海关公告2016年第3号》,该条款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长沙海关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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